摘要
一、《1940年信托投资公司法》对外国证券托管的规定
P.符合条件的美国银行或合格的外国托管人
(1)17(f)条款和符合条件的美国托管银行。《1940年信托投资公司法》(以下简称“1940年法”)17f条款和17f-1至17f-4规则[注二]规定注册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可通过]940年法26(a)(1)和2(a)(5)条款所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美国银行持有其投资证券或类似投资凭证。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1992年第11期60-64,共5页
Securities Market Her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