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世界各国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税制对策
(一)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OECD)
从60年代起,OECD及联合国有关组织就对由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引起的税务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OECD组织在其协定范本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当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任何利润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内,并据以征税”。以此来防范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51-53,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