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是指当事人对其订立或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的行为及其后果,以故意或过失为表现形式的主观心理状态。因而,过错又可分为故意、过失两种形式。根据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下称《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出处
《远程教育杂志》
1993年第4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Distance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