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破坏之后,并未立即出现土地私有制或土地国有制,而却逐渐形成了在虚构的“王土”之下的多级占有制,即同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为许多人所分享。到春秋末,特别是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与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再加上各国的改革,遂使土地所有权在各诸侯国开始向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升华。他们把土地所有权集中起来之后,不再裂土分君,制造中间层次,而是由国家政府直接“制土分民”,完成了土地普遍国有制与其下的私人占有制的二重结构。
出处
《中国史研究》
1983年第2期26-41,共16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