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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贿赂罪主体界定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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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贿赂犯罪,我国曾作了不少法律条款规定,表明我国对此罪打击之重视。但是,从历史背景看,这些法律规定是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其指导思想,商品经济的观念还比较淡薄,市场经济的观点尚未形成。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有关贿赂罪的一些规定已不适用,特别是对贿赂罪主体有重新加以界定的必要。
作者 王济民
出处 《理论与现代化》 1993年第11期34-35,共2页 Theory and Moder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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