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52条第4项中"社会公共利益"系不确定概念,在司法裁判时需加以价值补充方可适用,学界将此项内容作为公序良俗条款加以研究,认为其系合同的效力判断标准。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中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主要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而公法均从政府征用和征收角度探讨,对合同效力判断参考意义不大,在私法中对于该条也未加解释。实践中,应将"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按照具体案情而非纯粹按照逻辑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进行研究,提取共同点,同时也应分别研究其个性特点。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547-551,共5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9CSH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