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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规定专业户、新经济联合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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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业户的标准: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或多数劳动力从事专业生产或专业经营活动的时间在百分之六十以上;二、专业收入比重占家庭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三、专业产品商品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粮食专业户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四、出售产品收入(包括服务性收入),高出当地(县)农村住户家庭经营每户平均出售收入水平一倍以上。
出处 《政法论丛》 1986年第1期32-32,共1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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