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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二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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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汇报.
出处 《政法论丛》 1987年第4期36-37,共2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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