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犯申诉问题,历来是劳改机关感到棘手的一个问题。劳改机关既要依法保障罪犯的申诉权,及时将他们的申诉转请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又要对他们严格管教,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罪犯一面服刑一面申诉。不论是有理的、基本有理的,还是完全无理企图翻案的,无一不翘首等待答复。由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申诉案件往往不很及时,而且都是书面答复,一般不同罪犯直接对话,这样他们的思想问题就不能及时解决,于是一些罪犯便反复申诉,甚至被放回以后仍然缠诉不止,直接影响监管秩序和改造气氛。
出处
《政法论丛》
1988年第1期38-42,共5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