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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向承包方出借介绍信、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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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6年底,某商场(发包方)与术单位职工李柴(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将该商场家电部承包给李某经营。合同中规定:“承包期自1987年1月1日起,至1988年12月31日止;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发包方交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有经营管理权.
作者 张卫华
出处 《政法论丛》 1988年第2期52-53,共2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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