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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继承中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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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既采用总体承受原则,也采用了“限定继承”的规定。
作者 杨敏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1年第4期54-54,共1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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