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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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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乔某在客观上有威胁、要挟被害人的行为。“威胁、要挟被害人”是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采取威胁、要挟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其目的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乔强行将赵某的儿子抱走,使其与母亲隔离,并扬言;“不给钱,不还人”。威胁、要挟之意显而易见。
作者 易萍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2年第2期48-48,共1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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