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效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有效条件,因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对于无效借款合同的处理,我国《民法通则》及《经济合同法》规定了一条基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贷款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呢?由于借款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有较大不同,而且法律、法规对金融部门的信贷管理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因此,在追究贷款人的过错责任时,应在不违反一般规定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2年第3期35-36,共2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