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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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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条第二款还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形式确立对于民事主体人格权的民事保护制度。
作者 陈旭琴
机构地区 杭州大学法律系
出处 《政法论丛》 CSSCI 1993年第1期12-13,5,共3页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杨立新编著.《精神损害疑难问题》.
  • 2《辞海》第1935页“精神”一条.
  • 3《精神损害疑难问题》第155-156页.
  • 4中川善之助等编著.《注释民法》(19)第196-197页.
  • 5曾隆兴著.《现代损害赔偿论》第2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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