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01-107,共7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文化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2BFX109)
中南民族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传统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YSZ1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