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位制度要构建从学位设置、学位授予单位审批以及学位授予环节等全过程的正当程序制度。我国学位制度修改应当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制度、审批制度、参与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和救济等具体制度,应在一般行政程序制度基础上建立起符合学位工作自身特点的学位程序制度。
出处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9期58-62,共5页
Academic Degrees & Graduate Education
基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委托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