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共财产"是我国宪法在确立基本经济制度时的核心概念。基于对新中国财产制宪的历史考察,我国宪法中的"公共财产"概念注重表达的是财产的公共服务功能,而并非财产的权利归属。因而"公共财产"是指国有和集体财产中的服务于公共利益的部分,而并非国有和集体财产的全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应纳入公共财产的范围并享有优先保护的地位。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37-40,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基金项目系列课题"公有财产对私有财产优越权的伦理法理省思"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