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蒲鲁东曾尝试依据财产权功能的不同将其划分为"拥有的权利"和"增长的权利"两大类型,此后,又有学者不断提出新的观点。基于此脉络,可以将财产权划分为"增量财产权"和"存量财产权"两大类型。相对于存量财产权,增量财产权是近现代经济社会才独立出来的一种新型财产权,是经济法中的核心权利,它与存量财产权之间在性质特征、运行规律、人权属性和价值追求上都是不同的。确立增量财产权为经济法的核心权利,有利于对传统经济法理论进行改造和重构,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8期186-191,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项目"蒲鲁东的财产权理论研究"(13C9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增量财产权研究"(2013M54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