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商法学研究近20年来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由于我国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没有重视和引入商事权利研究范式,致使商事权利理论研究极其薄弱甚至缺失,这严重影响了商法学科的成熟以及商法独立法律部门的确立。商事权利研究范式要比商主体理论、商行为理论更为基础、更为重要,它不仅是商法的私法属性及其应贯彻权利本位原则的应有之义,而且理应成为商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范畴。为此,应高度重视商事权利研究范式的引入,并克服引入商事权利研究范式的难点,努力构建商事权利理论,实现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创新和突破。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0期189-197,共9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FX01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820038)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培育项目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