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22日下午四川大竹县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当地政府核实后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批准。(7月3日《北京青年报》) 一个令人感动而又惋惜的行动。8岁的小女孩出于本能,临危不惧,用自己的小生命换来两个小同伴的生还,其举动可歌可泣,是理所当然的“见义勇为”,可有关批准部门却有另一番说词。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捧出了《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认为“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实施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这种答复显然不能服人。何谓“不明确危险”?水火无情,8岁的孩子虽然年龄小,也不会不知道水会淹死人。
出处
《中华魂》
2014年第19期33-34,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