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起诉制度之功能在于提供一种特别监督,以使不服起诉处分者有请求法院救济的途径,让法院介入审查检察官的不起诉权限。日本的准起诉制度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交付审判制度与缘于德国的强制起诉制度相似。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存在制度被空置,自诉制度理论混乱等问题。故应当在充分论证我国建立强制起诉制度各种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域外立法,改革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强制起诉制度。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80-87,共8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