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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调节盈余问题研究——以某大型上市保险公司会计信息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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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划分为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看,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理较其他三种有明显区别,因此在实际处理中不同处理方法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余管理的影响非常大。
作者 汪水文 龚勋
出处 《中国财经信息资料》 2014年第20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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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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