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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险中不足额保险的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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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提出2009年,新《保险法》出台。关于财险的代位求偿,《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作出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作者 张弛
出处 《上海保险》 2014年第9期31-32,36,共3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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