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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资化”看外资寿险公司股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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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我国作为成员国,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履行对外承诺和义务。截止到2004年年底,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法定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已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2012年,中美两国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更进一步明确,中国将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业务。
作者 张琳玉 张娜
出处 《上海保险》 2014年第9期53-56,共4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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