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的监督法没有规定个案监督制度,也并未彻底解决案件监督合法与否的问题,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是否可以针对个案悬而未决。2007年后,实践中又出现了诉讼监督、旁听审判和案件汇报等新型的案件监督制度。事实上,案件监督不符合司法规律,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破坏我国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制衡,也不能真正消除冤假错案。所以,应当禁止一切形式的案件监督制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9-19,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大监督司法实施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42)
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GJ2013C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