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私"不动产之上享有一种跨越民事相邻关系最大边界的"溢出"权益。此项权益,在"公"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殊"役权",在"私"不动产权利人一方为一种特别负担——既包括地产义务又包括地上附属物义务,在我国还包括行政义务。该项"溢出"权益存在的根据在于"公"不动产的公用目的,根本属性是公用性,故应称为公用物役权。当前实行一般公用物"政企分开"改革,必然导致"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的"去行政化"和一般公用物法律关系的重大调整。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74-178,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