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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抵销规则的解释论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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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归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程序中抵销不受债务给付种类的限制,但对其理解有待澄清,法释[2013]22号文的规定已经偏离了其本意。附期限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抵销。法释[2013]22号文没有对附条件债权的抵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需通过目的解释和整体解释等方法来作出解答。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抵销,应以管理人为抵销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管理人对抵销请求的审查并不改变抵销权的形成权属性。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抵销,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
作者 于莹 杨立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79-183,共5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2.
  • 2[日]伊藤真.破产法新版[M].刘荣军,鲍荣振,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09.
  •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邵建东 译.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共引文献150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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