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倡议下,澜沧江一湄公河流域内的6个国家共同发起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机制,基于政治、经济等因素考量,将湄公河地区定位为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包括东盟区域内湄公河流域的柬埔寨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共和国、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等6个国家和地区,目的在于加强各成员间的经济联系,促进次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区域共同繁荣,从而形成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的基本概念。
出处
《中国审判》
2014年第10期21-23,共3页
China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