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仍未明确。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与诉讼主体的缺位之间的矛盾,要求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比较法依据、现实必要性和理论基础,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处于原告的法律地位。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0期87-8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