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不仅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还要求“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实现依法治理和柔性约束互补,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应有之义。以法治求解社会治理难题,无疑是当下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选择。坚持依法治理,良法善治是其本真与要义。但是,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法治的演进依赖于人们对于法律的绝对遵从,而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模糊性、滞后性以及不周延性等缺陷,绝对依靠由国家强制力而实现的法治,反而可能会贬损法律权威、冲击法治秩序。
出处
《群众》
2014年第8期24-2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