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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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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缺陷.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没有建立等缺陷。现有的土壤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满足中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
作者 常纪文
出处 《环境经济》 2014年第7期19-19,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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