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权的期限设置承载着及时调控污染排放水平和环境质量、促进企业自主调整资源配置结构并合理安排生产的功能,不是简单划定一个期限就完事的。当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中。排污权期限设置主要分无期限和固定单一期限两种,固定单一期限又存在3年期和5年期两种类型。从理论上看。这些期限设置都无法承担起环境调控的功能。多数试点区域的确也没能借助期限设置开展环境调控.从而使排污权制度设计中的环境调控功能最终落空。
出处
《环境经济》
2014年第8期28-28,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