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公司章程的重要地位日益显现。自科斯"价格理论"与诺思"制度理论"始,中国商事立法应针对其中的"衡量成本"与"实施成本"积极做出应对。属性为"正式约束"的公司章程作为市场主体的"权利要求书"直接体现了其利益诉求。公司章程与国家商事立法具有同根同源同性的特质。国家商事立法可以借鉴公司章程中的代表性规定以弥补其缺陷,这相比于融合其他非同质的规则花费的成本会更低,也符合商事立法追求的高效理念。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4年第28期300-301,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