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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与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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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王某受雇于周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2013年9月6日下午,建筑工程进入第四层的楼板浇注时,周某所在的搅拌公司的泵车水泥输送管发生摇摆,失去控制,将正在做工的王某甩出,导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共花医疗费27530.55元,并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近日,上杭县法院对此起雇员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公司与被告雇主周某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陈立烽 袁英
机构地区 龙岩中级法院
出处 《人民政坛》 2014年第10期48-48,共1页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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