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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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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和执法情况实施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
作者 薛献府
出处 《宁夏人大》 2014年第9期23-2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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