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5月,王女士以银行按揭方式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同年11月7、8日,王女士与廖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王女士将该房屋卖给廖先生,房屋总价为104.8万。廖先生于合同订立之日交付房款67.5万元,并于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每月代替王女士向银行交纳月供7300元,王女士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廖先生,并在约定期限内将房屋权证过户给廖先生。合同签订后,廖先生积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自2013年12至今,王女士并未为廖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出处
《东南置业》
2014年第9期81-8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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