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既具有惩罚性和处分性,又具有效力间接性和对象有限性,是行政处罚中的附加罚。受立法限制,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无法纳入行政处罚体系;同时程序监督缺位,相对人权利救济不畅,与行政法治要求格格不入。在立法上,一方面应以《行政处罚法》修改为基础,构建我国行政附加罚立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附加罚地位不明确和立法不衔接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道路交通违法记分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相对人权利救济机制。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90-94,共5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