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性权利作为人身权,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与人身紧密相联,因此也是刑法所重点保护的对象。但作为基本人身权利之一,男性的性权利保护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刑法在对男性的性权利保护上,仅规定未满14周岁的儿童有免受猥亵的权利,其余一概是空白的。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是具有深层次原因的,并威胁到了成年男性的性自主权,从而在无形中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修改刑法以保护成年男性的性权利势在必行。
出处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75-78,共4页
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