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三方托管制度(Escrow)源于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借鉴该制度并改造为成屋履约保证机制,引入我国后为各种交易的保证金托管提供了制度平台。但该制度在我国仍不完善,尤其在寄托保证金一方破产时保证金是否加入破产财产尚不明确。托管资金独立于托管人,其所有权自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并交付给受让人时由寄托人转移于受让人,但是在破产程序的特殊情形下,条件的成就将使托管财产所有权溯及到寄托人寄托资金之时,使受让人对托管资金享有优先受偿顺位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公平。
出处
《现代商业》
2014年第23期268-271,共4页
Modern Business
基金
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2013XZYJS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