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