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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和受益权可由不同主体分享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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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权利形态,具有表彰权利的凭证如仓单是独立意义上的财产权应当具有的特征。委托人即代收行通过信托收据将货物交由受托人即进口商(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受益权归受益人即代收行享有,将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各项权能在代收行与进口商之间作出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同时实现代收行贸易融资本息回收的安排,符合我国信托法的制度规治。
作者 李元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8期52-56,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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