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直接提供作品行为和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加以区分,是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规则的必要理论前提。在此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个基本类型,分别对应民事责任体系中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在间接责任的认定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尤为复杂和关键。应以注意义务的违反作为主观过错认定的基本前提,同时以"通知与删除规则"和"红旗标准"作为豁免和例外规则,能够为司法实践者提供较为公允和客观的侵权行为主观要件认定的标准和操作指引。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56-61,共6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