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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标准锻造执纪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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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该同志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业绩也不错,但按相关规定,必须将其调离!”2013年11月,有群众实名举报一部门纪检组组长以未成年女儿名义出资成立农村合作社,经查实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后,随即将其调离纪检监察岗位。
作者 王忠明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4年第18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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