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公民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不高、司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难以充分彰显等因素,使得生态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呈现复杂态势并出现诸多问题。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司法的调整,生态问题的公正性特征尚需司法机制予以解决。司法能动及司法经验是司法机制影响生态文明建设之重要途径。为此,现有司法机制应充分行使各项职能,重点从加大对环境司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整、进一步发挥司法作用、创新环境司法机制、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加大环境执法和监督力度、有效吸收和整合民族地区生态习惯法等方面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