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学生起诉学校的案件频发,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学校行政行为之界定非常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困境叠现。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从司法审查之广度看,学校对学生的严重纪律处分行为、招录行为,以及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等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从司法审查之广度看,法院应侧重于审查学校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且在审查时应当适用实质性审查的证明标准。
出处
《当代教育科学》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7期32-34,共3页
Contemporary Education Sciences
基金
电子科技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2013年项目"我国城市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