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重点讨论两个问题:其一是从行政学逻辑原理如何看待职业病防治的领导机构设置;其二是从法理上怎么认识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与义务。一把手任职防领导小组组长不符合行政学逻辑原理,而且还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职防工作的难点是劳资双方安全意识的提高。只有从法理的高度、人权的高度搞清权利义务、来认识职防工作的重要性、不可缺少性,才能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能动性,增强员工的保健意识,才能做好职防工作;劳资双方都有了强烈的职防意识,职业病危害才可能降低。职防部门的改革方向是考虑单位提级、扩大职能权威。
出处
《内蒙古中医药》
2014年第26期72-73,共2页
Inner Mongolia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