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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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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促进保安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9号)同时废止。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9期27-29,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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