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陈某骑车被车辆撞伤,申请工伤认定.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认为用人单位举出的考勤表和证人证言能证明陈某事故当天没有上班.对陈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评析】由于用人单位没有严谨的考勤制度.职工上、下班都没有本人亲自签名.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难以查明认定.陈某和单位在证据上都不具有优势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用人单位的举证没有达到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据此对陈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决定属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