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某与A公司合作做一个项目,双方各自负责一部分的推广和宣传事宜。后来因为项目的需要,双方协商后委托魏某设计一个广告,该委托合同由A公司与魏某签订,合同中约定由A公司分三个阶段向魏某支付委托费用。合同签订后,魏采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A公司交付了设计初稿,A公司收到稿件后也按时支付了第一笔费用。待到魏某按照A公司的要求对设计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交付了设计定稿后,剩余的两笔费用均是由秦某从其个人账户支付给魏某的。在项目的后续进行过程中,秦某与A公司因意见不合继而终止了合作,同时秦某还要求魏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后两笔费用。请问,魏某是否应当返还这两笔费用?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29期68-68,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