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自治领域的日益扩大,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一元权力结构逐渐解体,公共权力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二元性分化开始进行,治理型政府开始取代管理型政府而逐步成为现代政府建构的主导形态。权利本位的治理范式重视主体间性,激活了交往理性,关注自我管理,重塑了权力责任,凸显服务职能,涵盖了为民品质。且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演进,单纯的形式法治已经无法适应治理型政府的内涵与要求。作为一种更为合乎权利保障要求的法治形式,实质法治亦将在执法过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上述执法理论与执法目的的变迁,必然又直接影响到执法理念的更新与升级。
出处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第4期13-17,共5页
Journal of Sichua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